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原告與
被告林建偉、元寶貨櫃倉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