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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原告與被告林建偉、元寶貨櫃倉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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