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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 0,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加班 費898,345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 費5,230 元【計算式:10,130元-(9,800 元×1/2 )=5,23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8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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