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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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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誠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慶富造船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   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66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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