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新大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157,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00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