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雲高慈愛會
法定
代理人 羅榮府
原 告 李政翰
許福田
許耀仁
黃國展
曾潤政
劉逸民
禪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逸民
原 告 曾駿霖
李麗麗
郭俊成
黃憲煌
被 告 李清富
被 告 國芳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富
被 告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寶鳳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22
8 元【計算式:374 ㎡×48,264元/ ㎡÷12=1,504,228 元】,
至第2 項、第3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4,228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