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隆豐舞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敦銓
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5,8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