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方仁義
被 告 宏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國秋
被 告 黃松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一第六行至第七行「利率均
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記載,應更正為「
利率均按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