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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方仁義 被   告 宏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國秋 被   告 黃松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一第六行至第七行「利率均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記載,應更正為「 利率均按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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