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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1號 原   告 欣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河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汪振勳 被   告 汪哲民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受 罰 人 張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受罰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列為「 受罰人張耀文住高雄市○○區○○○○○路○○○號1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漏列受罰人之資 料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