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1號
原 告 欣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景河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被 告 汪振勳
被 告 汪哲民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受 罰 人 張耀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受罰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列為「
受罰人張耀文住高雄市○○區○○○○○路○○○號15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漏列受罰人之資
料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