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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宗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長發造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20,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