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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文 送達代收人 林怡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第2 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五甲帝王大廈地 下室編號76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騰空返還上訴人,則本 件上訴利益應以系爭停車位之交易價額核定,參酌被上訴人係以 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購得系爭停車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