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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羅美玲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翁松崟律師 被   告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