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羅美玲
訴訟
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複代理人 翁松崟律師
被 告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