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育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被 告 殷豪章 新北市○○區○○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林司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擔任伊之總經理,自民國100 年12月起陸
續向原告借支款項或請原告為其代墊款項,借款日期與借款
數額各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640,132 元。伊多
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為此,
爰依
兩造間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40,132 元及自
107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原係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注溢公
司)之負責人,前欲與原告共同成立元溢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而於原告處所辦公,但未擔任原告總經理。又原告固提出
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各式傳票等私文書,主張被告借支款項
640,132 元,
惟伊否認
上開私文書之真正,依上開文書
所載
內容亦難以證明兩造間存有借貸
合意,伊係因元溢公司成立
前,為處理兩造合作後原屬注溢公司之業務而支出費用,為
之用元溢公司股東出資額而配合原告記載借支等文字,並
非
基於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合意,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合
意,自應舉證
以實其說。綜上,原告主張為無理由,並聲明
: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殷豪章係注溢公司之負責人。原告之登記負責人為陳政育
。
(二)殷豪章與陳信元於100 年間,洽談擬合作成立元溢公司,
並自101 年起協議共同合作經營生產、銷售二氧化氯相關
產品等業務。殷豪章則於101年至103年雙方合作
期間,至
原告辦公處所辦公,負責接洽注溢公司客戶與原告間之業
務,並擔任原告之衛生管理人員。
(三)前述合作期間,另覓得股東王森弘、謝芳宜、劉向益,依
序於101年9月6日、102年4月24日、103年3月4日,分別簽
約約定出資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嗣將出資金額
匯入原告帳戶。
(四)殷豪章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至原告廠區執行產品抽驗
、衛生稽查時,曾以原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身分,在稽
查機關之收據、稽查表上簽名。
(五)殷豪章曾於102 年10月1 日、102 年12月10日,分別參與
原告與佳享貿易有限公司簽立「委託製造產品合約書」之
過程。
(六)殷豪章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
第123 號刑事判決確定。
(七)若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法定
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應為107
年4 月8 日。
四、爭點:
(一)兩造間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是否存有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
(二)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五、得
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間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是否存有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
1.按主張權利或其他法律效果存在者,應就其權利或法律上
效果發生之特別要件事實,負
舉證責任。故當事人主張有
金錢
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
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主張法
律關係變更或消滅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所
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故當事人不爭執金錢借
貸關係存在,而主張金錢借貸
債權因
免除而消滅者,須就
其消滅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債務經
債權人免除負舉證之
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
台上字第2372號、83年度台上字
第1946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995 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2.
經查:
⑴證人(即陳政育之父)陳信元證稱:伊為原告之副總,負
責與被告接洽原告與注溢公司合作成立元溢公司之事宜,
找股東入股,將兩公司的業務、資源合併,自101 年1 月
起,原告與注溢公司接單收益均歸元溢公司,再依投資比
例分配,謝芳怡、王森弘、劉向益分別投資200萬元、200
萬元、100萬元,取得元溢公司10%、10%、10%股份,
另由原告、注溢公司各取得35%股份,因元溢公司遲未成
立,故內帳用元溢公司來記,外帳用原告名義來記,股東
投資款項存入原告帳戶,合作產生之收益也存入原告帳戶
,合作期間均處於虧損,不曾分配盈餘,帳是由被告在看
,伊不清楚帳務如何記載,被告擔任總經理,後來發現被
告從事三角交易才將被告換掉,關於三角交易的內容可能
使伊受刑事訴追,拒絕進一步說明等語(卷三第63-75頁
)。由此可知,兩造合作成立元溢公司期間,原告帳冊記
載有內、外帳之分,且另有三角交易之異常情況存在,是
原告提出之帳冊資料既已存有未誠實記載製作之情事,則
其所之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已屬可疑。是僅由原告提出
之支出傳票等單據記載「被告借支」等文字,尚難
遽認原
告已就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合意
一節,盡其舉證之責。
⑵證人(即出資股東)謝芳怡證稱:當初是陳信元找我投資
,出資款項匯至原告帳戶,當時原告和注溢公司還是2 家
公司,被告是注溢公司的老闆,出資時未提到資金使用限
制,款項是作為原告和注溢公司合併為元溢公司使用,沒
有提到元溢公司設立後方可使用出資款項,後來元溢公司
未成立,曾向陳信元要求退款,但陳信元都有理由不退款
,伊也不清楚出資款項使用狀況等語(卷三第147-155 頁
)。證人(即出資股東)劉向益證稱:當初是陳信元和被
告找伊投資,陳信元指示伊將款項匯至原告帳戶,被告也
沒有反對,後來才知道是原告和注溢公司2 家公司要合作
,當時沒有約定投資款項的動用方式等語(卷三第132-13
7 頁)。由此可知,兩造合作成立元溢公司時,係由陳信
元對外找尋股東出資,股東出資時係將款項匯至原告帳戶
,但並未約定資金使用方式,亦未限制出資款項須於元溢
公司完成成立登記後方得使用。是原告主張:股東出資時
已約定,出資款項須待元溢公司成立後方能使用
云云,顯
屬無據。
⑶原告與注溢公司之業務,於101 年1 月起均歸元溢公司一
節,
業據證人陳信元證述如前。而兩造為成立元溢公司而
向王森弘、謝芳宜、劉向益募集資金;被告於101 年至10
3 年雙方合作期間,至原告辦公處所辦公,負責接洽注溢
公司客戶與原告間之義務,則為兩造所不爭執。衡諸常情
,元溢公司自101 年1 月起既已承繼原告與注溢公司之所
有業務,自有為處理該等業務而支出費用之必要。佐以證
人陳信元證稱:元溢公司於合作期間均處於虧損等語,及
前述另行對外募資之舉動,更足以證明兩造合作期間,為
處理元溢公司承繼自原告與注溢公司之業務,已呈現入不
敷出之狀態,而致
嗣後出資股東請求返還出資款項時,已
無餘款足資歸還。而陳信元為元溢公司募資款項均匯入原
告帳戶,如元溢公司為處理其承繼自注溢公司之業務,而
有支出費用之必要時,自需從原告帳戶取用前述募資款項
。
觀諸附表(除編號39至42所示以外)所列款項之支出日
期介於101年1月2日至103年2月7日之間,均屬兩造合作成
立元溢公司期間。是被告辯稱:原告提出之傳票等資料記
載「被告借支」等文字,
乃係基於原告記帳之需要,附表
(除編號39至42所示以外)所列款項實際係用於兩造合作
期間,為處理元溢公司承繼自注溢公司之業務而生之費用
等語,
尚非無據。由此
益徵,兩造間就附表(除編號39至
42所示以外)所列款項並無原告主張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存在。
⑷附表編號39至42所示款項為被告遲繳應納綜合所得稅所生
之滯納金一節,業據原告提出繳款書在卷
可稽(院一卷第
132-135 頁)。兩造間雖合作成立元溢公司,然於常情之
下,合作成立公司之一方,亦無負擔他方應納之所得稅捐
之理,且被告復未能舉證兩造間曾就其應納之所得稅捐之
負擔有特別約定存在,是原告主張:附表編號39至42所示
款項為被告向其借款而代墊等語,自屬有據。
(二)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1.原告就附表(除編號39至42所示以外)所列款項,乃基於
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貸與被告一節,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又依證人陳信元、謝芳怡、劉向益之證述內容,
元溢公司確有為處理其承繼自注溢公司之業務,而動用存
放於原告帳戶之出資款項之必要,是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款項,
自屬無據。
2.附表編號39至42所示款項為被告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且未經被告證明與兩造合作成立元溢公司之業務有關,
被告復未能舉證兩造曾約定由原告負擔,是原告主張此部
分款項乃因被告借貸而支付,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兩
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款項,自非
無憑。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000 元,及自107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
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
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
予
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駁,
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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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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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借款原因 │解款金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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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1月2日 │殷豪章借支 │200,8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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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3月1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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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3月19日 │殷豪章借支(阿哲薪資) │ 15,976元 │ │
├──┼───────┼────────────┼─────┼──┤
│ 4 │101年3月19日 │殷豪章借支(注溢100/12 │ 897元 │ │
│ │ │-100/1運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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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年4月2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27,300元 │ │
├──┼───────┼────────────┼─────┼──┤
│ 6 │101年5月2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10,400元 │ │
├──┼───────┼────────────┼─────┼──┤
│ 7 │101年5月2日 │殷豪章借支 │ 67,000元 │ │
├──┼───────┼────────────┼─────┼──┤
│ 8 │101年6月1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18,600元 │ │
├──┼───────┼────────────┼─────┼──┤
│ 9 │101年6月8日 │殷豪章借支 │ 2,000元 │ │
├──┼───────┼────────────┼─────┼──┤
│10 │101年7月2日 │殷豪章借支 │ 5,000元 │ │
├──┼───────┼────────────┼─────┼──┤
│11 │101年7月16日 │殷豪章借支 │ 3,500元 │ │
├──┼───────┼────────────┼─────┼──┤
│12 │101年7月26日 │殷豪章借支 │100,090元 │ │
├──┼───────┼────────────┼─────┼──┤
│13 │101年8月10日 │殷豪章借支(注溢海運運費)│ 16,305元 │ │
├──┼───────┼────────────┼─────┼──┤
│14 │101年9月1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14,766元 │ │
├──┼───────┼────────────┼─────┼──┤
│15 │101年9月4日 │殷豪章借支 │ 3,000元 │ │
├──┼───────┼────────────┼─────┼──┤
│16 │101年10月1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9,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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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1年10月4日 │殷豪章借支 │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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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1年10月22日 │殷豪章借支 │ 5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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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1年10月24日 │殷豪章借支 │ 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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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1年12月6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10,2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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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1年12月20日 │殷豪章借支(修筆電) │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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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2年1月3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9,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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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2年2月18日 │殷豪章借支 │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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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2年3月8日 │殷豪章借(鄭霽野) │ 3,40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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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2年3月8日 │殷豪章借支(程自平) │ 2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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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2年3月8日 │殷豪章借支(永豐銀扣款) │ 2,0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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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2年5月6日 │殷豪章借支 │ 88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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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2年5月27日 │殷豪章借支(永豐銀扣款) │ 4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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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2年6月5日 │殷豪章借支 │ 88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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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2年7月8日 │殷豪章借支 │ 9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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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2年7月30日 │殷豪章借支 │ 9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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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2年9月3日 │殷豪章借支 │ 9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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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2年10月2日 │殷豪章借支 │ 1,0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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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2年10月29日 │殷豪章借支 │ 8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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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2年11月29日 │殷豪章借支 │ 9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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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2年12月31日 │殷豪章借支 │ 9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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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3年1月22日 │殷豪章借支 │ 3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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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3年2月7日 │殷豪章借支 │ 88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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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3年7月10日 │殷豪章借支(國稅局扣款)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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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3年8月11日 │殷豪章借支(國稅局扣款)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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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3年9月10日 │殷豪章借支(國稅局扣款) │ 1,000元 │ │
├──┼───────┼────────────┼─────┼──┤
│42 │103年11月10日 │殷豪章借支(國稅局扣款)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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