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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 第13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11,2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