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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15號 原   告 籃月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車中車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夙岑 被   告 王俊傑       陳世欽       顏真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