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誠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法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承攬工程,惟被告積欠原告工程款 新臺幣(下同)1,848,666 元未付,被告遂簽發如附表所示 支票2 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交付原告,詎原告屆期提示 均遭退票未獲付款。為此,爰依承攬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 條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 提示未獲兌現一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為證(見本院司促卷第5-6 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內容 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票款,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次按原告對於被告基於同一目的,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請求 法院依其單一之聲明而為判決之訴,學說上稱為重疊合併或 競合合併。法院就此種型態之訴應就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請求 ,依其主張之順序逐一審判,如就其中一項法律關係,已達 其請求之目的,法院即無庸再就其他請求予以審究。本件原 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部分,既有理由,原 告另依承攬契約所為請求,即無庸再行審酌,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 ├──┼───────┼─────┼─────┼────┼─────┤ │1 │107 年3 月3 日│862,433 元│慶富造船股│臺灣銀行│AK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鼓山分行│ │ ├──┼───────┼─────┼─────┼────┼─────┤ │2 │107 年3 月3 日│986,233 元│同上 │同上 │AK0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