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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李冠儀 訴訟代理人 李信鋌 被   告 謝勇仁 被   告 華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誠 訴訟代理人 黃廉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108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謝勇仁之訴訟代理是否合法終止乙節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