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李冠儀
訴訟
代理人 李信鋌
被 告 謝勇仁
被 告 華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誠
訴訟代理人 黃廉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108年6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謝勇仁之訴訟代理是否合法終止乙節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