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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富 上 訴 人 李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氣體有限公司、峻陞科技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8,63 3 元(1,373,950 元+334,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