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南富
上 訴 人 李家
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氣體有限公司、峻陞科技有限公司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8,63
3 元(1,373,950 元+334,68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893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