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黃茂盛
被
上訴人 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援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5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於同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而於同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
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
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