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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黃茂盛 被 上訴人 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援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5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於同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而於同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 上訴人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