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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50,24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