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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吳堂嘉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被   告 藏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全興 被   告 郭君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