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藏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郭君傑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莊紓語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堂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2,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表明原判決應廢棄或變更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之
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