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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藏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君傑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莊紓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堂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2,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表明原判決應廢棄或變更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之 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