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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陳寶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安重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 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其因代物清償而以新臺幣( 下同)720 萬元之價格受讓系爭6 個停車位,並提出車輛使用權 讓與契約書為據(見本院卷二第19頁、第21頁),是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應為7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