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陳寶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安重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
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乃主張其因
代物清償而以新臺幣(
下同)720 萬元之價格受讓
系爭6 個停車位,並提出車輛使用權
讓與契約書為據(見本院卷二第19頁、第21頁),是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應為72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