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明傑
被
上訴人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被上訴人 洪冠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11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上
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
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按
,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