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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傑 被上訴人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被上訴人  洪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11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 ,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