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莊育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基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2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