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莊育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基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
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25,6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7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