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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複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思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