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王明孝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律師
複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思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