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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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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帳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雨乾 送達代收人 葛孟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96萬3,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