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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逸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132 元,應繳裁判費 為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