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靜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逸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132 元,應繳
裁判費
為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