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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訴訟代理人 馬翊鳴       陳昭佑       黃瀞儀 被   告 中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展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蔡明順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