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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百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林榮宗即惠仁醫院       徐余瑞霙       余政經       黃振成       陳武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王佩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