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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菲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傳祺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瑋 送達代收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順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48,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