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萱榕
送達代收人 鄭吉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逢源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60,49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