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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萱榕 送達代收人 鄭吉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60,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