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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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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陶永祥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3,800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