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育志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一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