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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志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一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