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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7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請,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49,436元,則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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