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謝鎮宇
被 告 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熊伊凡
被 告 張晉煌
兼 上三 人
人訴訟代理 熊測生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壹零捌公
司)邀同被告熊伊凡、熊測生、張晉煌為連帶
保證人,於10
5 年7 月27日向原告借款兩筆,金額分別為500 萬元及300
萬元,另於101 年9 月12日向原告訂借一般周轉金貸款額度
300 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3 張,
嗣於106 年2 月17日簽訂
增補借據3 張,並約定自105 年7 月27日之借款利率,
按原
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 5% )加碼
1.885%機動計息(目前利率合計為3%),且被告借款債務全
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利
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目
前利率合計為4%);自101 年9 月12日之借款利率,按原告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5%)加碼2.5%
機動計息(目前利率合計為3.615%),且被告借款債務全部
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利率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目前
利率合計為4.615%),若未按期攤還本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 加計違約金。
惟被告壹零捌公司僅還款附表編號1 、
3 筆借款至106 年10月12日,編號2 筆借款還款至106 年11
月12日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壹零捌公司致力營業,正常還款,並對於原告請
求為
認諾。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
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
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
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
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
年
台上字第31號判例
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壹零捌公司、熊伊凡、熊測
生、張晉煌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被告於言詞辯論
時當庭承認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本院卷第68頁),
揆諸前
揭說明,本院自應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前揭請求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1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 │
│號│(新台幣) │ │ ├──────────┬───────┤
│ │ │ │ │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
├─┼──────┼───────┼─────────┼──────────┼───────┤
│1 │2,700,000 元│自民國106 年10│3% │自106 年11月13日起至│0.3% │
│ │ │月12日起至107 │(1.115%+1.885%) │107 年5月12日止 │ │
│ │ │年5 月28日止 │ ├──────────┼───────┤
│ │ │ │ │自107 年5月13日起至 │0.6% │
│ │ │ │ │107 年5 月28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4% │自107 年5月29日起至 │0.8% │
│ │ │月29日起至清償│(3%+1%) │清償日止 │ │
│ │ │日止 │ │ │ │
├─┼──────┼───────┼─────────┼──────────┼───────┤
│2 │520,000元 │自民國106 年11│3% │自106 年12月13日起至│0.3% │
│ │ │月12日起至107 │(1.115%+1.885%) │107 年5 月28日止 │ │
│ │ │年5 月2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4% │自107 年5 月29日起至│0.4% │
│ │ │月29日起至清償│(3%+1%) │107 年6 月12日止 │ │
│ │ │日止 │ ├──────────┼───────┤
│ │ │ │ │自107 年6 月13日起至│0.8% │
│ │ │ │ │清償日止 │ │
├─┼──────┼───────┼─────────┼──────────┼───────┤
│3 │400,000元 │自民國106 年10│3.615% │自106 年11月13日起至│0.3615% │
│ │ │月12日起至107 │(1.115%+2.5%) │107 年5 月12日止 │ │
│ │ │年5 月28日止 │ ├──────────┼───────┤
│ │ │ │ │自107 年5月13日起至 │0.723% │
│ │ │ │ │107 年5 月28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4.615% │自107 年5 月29日起至│0.923% │
│ │ │月29日起至清償│(3.615%+1%) │清償日止 │ │
│ │ │日止 │ │ │ │
├─┼──────┼───────┴─────────┴──────────┴───────┤
│合│3,620,000元 │ │
│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