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豐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啟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8,
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