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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豐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啟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8,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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