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標       王姿蓉       王聖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萬1,628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3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