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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昱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王清標       王姿蓉       王聖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 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 「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 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