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昱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王清標
王姿蓉
王聖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
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
「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
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