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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孫志鴻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 元,應 繳裁判費為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