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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廷翯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 拾伍萬玖仟壹佰零捌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因屬定期給付涉訟,依勞工可工作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若超過10年,則依同法第77條之10規定, 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5 年度台抗字第64號、97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 棄,本件被上訴人為80年次,離強制退休期間尚逾10年,依 上揭之規定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存續期間,則應以10年計算 ,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3,750元及人民幣10,000元, 其中人民幣10,000元部分,以起訴繫屬日即107年3月13日臺 灣銀行當日匯率收盤價賣出價新臺幣4.685元計算結果,數 額為新臺幣(下同)46,850元。故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 為9,672,000元【計算式:(33,750元+46,850元)12月 10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0,681,590元【計算 式:9,672,000元+28,140元+33,750元+(80,600元7)+( 38,350元10)=10,68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9,108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未遵期 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