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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國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黃靜瑜律師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陳尹章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使用執 照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本件訴訟 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年1月8 日裁定於系爭事件之 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見本院卷二第 98頁至第107 頁)。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 調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 號、最高行政 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 號等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系爭事 件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至第221頁),故依職 權將系爭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