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6號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原   告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琪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梁志偉律師       陳尹章律師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黃靜瑜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周村來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 一部之審判牽涉他項訴訟,而應以他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根據者,雖得於他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即停止;下 同)訴訟程序,但他項訴訟已判決確定,當事人對之提起再 審之訴者,則不足為中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最高法院37年抗 字第1075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原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 3 年5 月7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2930900 號函提起行政訴 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原告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被 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2 年10月1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72 64800 號函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係以上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據,認有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107 年12月12日裁定停止訴訟 。而原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 之上開行政訴訟,分別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3 年度訴 字第532 號、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判決駁回,並分別經 最高行政法院以108 年判字第107 號判決、108 年判字第14 4 號判決駁回確定,雖原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均分別就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提起再審,然本院10 7 年1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係以上開行政訴訟為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停止之事由,不及於再審之訴,既上開行政 訴訟已確定,本院107 年1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 理由已不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