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賢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兼
承 受
訴 訟 人 吳俊德
被 告 林芳羽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