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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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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賢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兼 承 受 訴 訟 人 吳俊德 被   告 林芳羽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