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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
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