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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