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上訴人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幣(下同)604,330,1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90,8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