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友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壹捌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仙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2,021元(
計算式:1,500,000+4,802,021=6,302,021),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