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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友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壹捌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仙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2,021元( 計算式:1,500,000+4,802,021=6,302,021),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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