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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林景元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應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林應然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5 年重上字第142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事件所涉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 國108 年5 月3 日裁定命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 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 因上開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民事 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