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林景元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應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被 告 林應然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5 年重上字第142 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事件所涉
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
國108 年5 月3 日裁定命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
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
因
上開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字第2371號民事
判決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