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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林景元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應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林應然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 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 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42 號民事訴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二、所載內容有主文所 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