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惠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8 年12月19日民事聲明
上訴聲明狀
所載,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320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
為28,08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