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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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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8 年12月19日民事聲明上訴聲明狀所載,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32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為28,08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